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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大于50公里/小时的属于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小时的属于普通摩托车。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已达到轻便摩托车的技术条件,故属于机动车。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醉酒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超过40千克,已达到轻便摩托车的技术标准,应属于机动车,因此,被告人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完毕。”宋检察员道。

“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女法官看向孙连鹏。

“我认罪。”孙连鹏一脸诚恳道,此时的他只想早点回家,不想再在看守所待下去。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女法官说完,看向方轶。

方轶酝酿了下,说道:“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诸位法官,我受本案被告人孙连鹏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不应属于机动车,对于‘机动车’的概念不应随意做扩大解释。

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相关行政法规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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