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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卢美凤就案涉车位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说的直白点那就是该案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说实话,方轶也吃不准到底应该适用第二十八条还是第二十九条,他本着乱拳打死老师傅的原则,将两条都放在了上诉理由中。
“被上诉人是否对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有异议?”男法官问道。
“没有异议。”老律师道。
“被申请人,我问下,根据伱们银行向一审法院提供的《房地产评估咨询报告》,**抵押时案涉车位产权登记在房地产开发商名下,车位的现状是:车位均处于使用状态。
被申请人,你们有没有做进一步调查,了解车位是否已经出卖或者是否有其他权利人?”男法官问道。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