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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文书对此予以确认,被上诉人有权通过拍卖、变卖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
第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但书规定的,仅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
而案涉争议标的为车位,不是商品房,上诉人提出执行异议,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但书条款。
第三,上诉人以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买受人,主张排除被上诉人的强制执行的理由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金钱债权申请执行人不应包括抵押权人。
本案涉及的车位已经被依法设立了抵押权,而且已经被生效判决所确认,即便上诉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要件,亦不能排除被上诉人依法享有的抵押权。
第四,上诉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既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网签备案登记,也未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其风险应当自担。被上诉人对案涉抵押物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并签订抵押合同,**了抵押登记,被上诉人不存在过错。
综上,被上诉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老律师道。
听完老律师的答辩意见,方轶知道,今天遇上对手了,果然姜还是老的辣。不过这也激起了方轶的斗志,对手越强,他会越强。
“上诉人,被上诉人,你们有新证据提交吗?”男法官问道。
“没有。”双方均道。
“上诉人,你们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异议?”男法官问道。
“没有异议。”方轶道。
他反复看过之前一审的案卷,也研究了一审的判决书,此前双方在一审庭审时对案件的事实均没有任何争议,时间线也很清晰,卢美凤与开发商签署《车位认购书》的时间比银行与开发商签署抵押合同的时间早了半个月,而且卢美凤支付了全部价款,有发票为证。
其他的事实更简单,贷款和抵押合同都已经被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认了,不存在争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