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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来掌握。当然也不是办案机关可以随意适用强制措施,如果案件办下来,证明嫌疑人是无罪的,错误采取强制措施的办案机关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现在刘龙说,公安机关认为有可能,就对孟强采取取保候审,也说不上不对。只是未来若证明孟强无罪,则办案机关需要承担责任。

“我不同意公安机关的意见。”韩光明说道。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措施,一方面是为了保障侦查需要,有力打击犯罪;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障人权,限制侦查权力。如果把犯罪可能理解为一种纯粹主观的观点的话,也就意味着办案机关可以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随意适用强制措施,这明显是与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是相冲突的。”

“至少,犯罪可能要有一定的证据基础。本案中,公安机关对于孟强的怀疑,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在之前刑事诉讼环节,辩护人已经提交证据予以反驳。”

“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足以卷宗中的有罪证据事实上并不成立。也就是说,卷宗中现有的有罪证据不具备证明孟强存在犯罪行为的证明基础。也无法与无罪证据相对抗。公安机关于孟强存在犯罪可能的判断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这种情况下,坚持对孟强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明显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目的就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限制办案机关权力,保障人权。如果允许办案机关随意采取强制措施,那么办案机关完全可以在不需要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只依据自己的猜测,就对公民适用刑事强制措施。这是完全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的。”韩光明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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