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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不知李正嘴上这样说,但他的心里却是不同的想法。
早在李正回国前,他便已经将国内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条烂熟于胸。在他心中“故意杀人”“伤害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以及“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这四个罪名的量刑天差地别。
“故意杀人”是主观恶性最强的罪行,通常涉及预谋和计划,其量刑也最为严厉。而“伤害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则更多地涉及到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过失程度,量刑相对较轻。至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虽然也是导致死亡的结果,但往往是由于疏忽或意外造成的,法律上也会给予一定的宽宥。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在这四个截然不同的法条下,得到的结果都是目标人物死亡。
在深思熟虑之后,李正心中的思绪越发清晰,他在心中默念着:“杨大奎和他的妻子,还有他的两个孩子,这正好符合三人以上,六人以下的条件。他们一家因为一起交通肇事当场全部死亡,而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逃逸,而是主动报警并拨打了120。” 这想法在李正脑海中形成了清晰的画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