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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
还合伙?
还数额巨大?
负责调解的警官也一时间懵圈了。
“你放什么屁?谁诈骗他了?我跟他人都不认识,怎么就诈骗了?我告你毁傍啊!毁傍!!”
那男人指着李子圣手指不断颤抖,显然有些慌了神。
“是呀!钱都是陈俊自愿给我的!我又没逼他!再说了,男人追求女孩子,不就得这样吗?送点钱什么的很正常啊!”
陈俊的女朋友……不对,应该是前女友。
呸,什么前女友,现在应该叫被告。
被告也是胀红了脸辩解道,在她的认知里,陈俊给她的钱财都属于自愿赠与,跟诈骗怎么可能扯上关系?!
“小兄弟,这话不能乱讲,你有什么证据说他们是诈骗啊?”
调解员皱着眉询问道,他突然意识到自己把事情想的简单了,还以为这个叫李子圣的年轻人来了之后能够麻利点缴费达成和解,没想到这小子竟然也不是个善茬!
而且看他胸有成竹的模样,明显是对法律有一定了解,否则不会说出这样的话来。
“警官,他们两个你已经确认是恋爱关系了对吧?这里都是摄像头,他们自己亲口也说了,已经恋爱半年了。”
李子圣指着对面的两人说道。
警官点点头,表示确实有这么一回事。
“这就对了!”
李子圣站起身来,开始了他的控诉。
“既然他们是恋爱关系,那么女方在这半年期间对我朋友陈俊以女友身份各种理由索取钱财,之前他们恋爱的转账我都不计较了,但这半年,已经构成了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犯罪构成相关解释中说明:存在欺骗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知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的即可构成诈骗!语言欺骗、文字欺骗均构成本罪!”
“据我所知,女方是以父亲卧病在床无经济能力为由向我方被害人索取巨额钱财,被害人支付钱财的原由是因为和女方为恋爱关系,但女方刚才承认了和他人的恋爱事实,却对被害人隐瞒其恋爱经过继续以读大学、考研为由继续索取钱财长达半年,这是明显的语言欺骗、文字欺骗及虚构事实欺骗。”
“我朋友的手机里应该有明确的转账记录以及聊天信息,可以用作本案证据,在场的所有人均可作为人证,被告在调解室所说的话可以用作证人证言,综上所述,犯罪事实清楚,犯罪理由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