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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的健康或生命的明显危险。
丁大山有继续周旋、安抚、等待的余地,但却选择使用刀具,在撕扯过程中直接捅刺周龙的要害部位,最终造成了周龙伤重死亡。
综上,丁大山的防卫行为,在防卫结果与所保护的权利对比上有明显的差距,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请法院依法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完毕。”方轶道。
丁大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无罪辩护是肯定不能被法院采纳的,如果方轶一味地避重就轻,很可能会招致法官的反感,更不利于法官对丁大山的量刑。
既然如此,不如实事求是,往防卫过当上靠,说不定丁大山能被少判几年。这是方轶的真实想法。
……
“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把被告人丁大山带上法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丁大山用尖刀刺伤周龙致使其死亡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不属于防卫过当;丁大山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丁大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权利五年……”审判长道。
方轶心里凉了半截,合议庭并未采纳自己的辩护意见,十五年有期徒刑,丁大山这次进去恐怕就再也出不来了,不!还有机会,上诉,上诉是最后的机会。
旁听席上的丁婉秋听到判决结果后,一下瘫坐在椅子上,心如刀绞,泪水一下涌了出来。
她都不知道是怎么走出的法院,满脑子都是“十五年”。
方轶对一审的判决很有异议。
虽然他是律师,但是他对于一些刑法的规定却不敢苟同,就拿此案来说,过份的追求所为的行为正当性,势必会忽略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非法侵入住宅难道住宅的主人只能做无力的口头抗议,就不能奋起反击吗?
老话说得好:相骂无好口相打无好手。一旦奋起反击,真打红了眼谁能控制得住,超过了所为的“度”构成防卫过当(或者直接被认定故意伤害),又要被处罚。方轶不信谁能在这种情况下控制住自己的行为不过“度”。
方轶从心底里不服一审的判决,难道真的等到周龙把尖刀抢到手,伤害一家老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