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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诸位法官,我受本案被告人欧阳杰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现在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欧阳杰虽然在无证、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但是鉴于欧阳杰刚刚成年不久,又因其醉驾行为受了重伤,给其家庭已添加重大负担,如果再施以严厉的刑罚,有违刑罚人道、谦抑之精神。

另外,欧阳杰血液酒精含量为104.5毫克/100毫升,只比醉酒驾驶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标准80mg/100ml高一点,其血液酒精含量较低,情节轻微。被告人欧阳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辩护人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请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辩护意见发表完毕。”方轶道。

“双方还有需要补充的辩论意见吗?”旁法官面无表情的问道。

“没有。”双方回复道。

“现在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被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欧阳杰现在由你向法庭作最后陈述。”胖法官冷冷道。

“我认罪,请法院给我次机会,我一定痛改前非,认真学习交通法,不拿驾照绝不开车上路……”欧阳杰絮絮叨叨的说了十来分钟,后来翻来覆去的就是那几句,胖法官无情的打断了他的发言。

……

“本法庭经过公开审理,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辩解、陈述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庭审理结束。

现在休庭十分钟,稍后进行当庭宣判,把被告人带出法庭。”胖法官说完,敲响了法槌。

坐在下面的欧阳总向方轶投去询问的眼神,方轶微微点了点头,示意他再等等。

十分钟后,书记员要求全体参加庭审的人员起立,胖法官宣读判决结果:“……欧阳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鉴于欧阳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血液酒精含量较低,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67条第三款、第37条之规定,本院判决:欧阳杰构成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五日内法院会送达判决书。”

当听到“免于”两个字后,方轶悬着的一颗心终于可以放下了,这已经是他此前预料的最好的结果了。

如果方轶不是本案的辩护人,从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角度来看,他觉得这个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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