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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文抓获后,被告人钟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调查,案发时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
被告人钟文与楚红之间的婚姻关系在钟文主观意识中实质已经消失。因为是被告人主动提出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后其也未提出上诉,其与楚红已属非正常的婚姻关系。
也就是说,因被告人钟文的行为,双方已不再承诺履行夫妻间同居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钟文违背楚红的意志,采用打、扭、抓、咬等暴力手段,强行与楚红发生X行为,严重侵犯了楚红的人身权利和X权利,其行为符合**罪的主观和客观特征。
本院认为,钟文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方轶听着陈检察员宣读起诉书,其所说基本上与事实相符。